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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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阳光”,就有活力和威力
劳剑

  “家庭收入有多少,‘5·1’有没有出国(境),买车买房了没有……这些比较隐私的信息在台州市椒江区法院的干警档案里都可以找到。”这是3月14日《浙江法制报》带给我们的一则让人感奋的信息。椒江法院给干警建立廉政档案,显然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干警的监督,并有效地促进其清正廉洁。
    之所以说让人感奋,是他们推出的这一制度,比起各地早已实施的领导干部收入、财产申报制来,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即它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备。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知道,我国在许多年前就出台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然而,客观地说,这一规定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除了它触及了一些干部的既得利益外,还有就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一定缺陷。比如,收入申报的主体狭隘,只局限于有一定职级的领导干部,而没有将基层干部和一般的公务人员纳入申报范围;再比如,申报的范围不全,收入申报只有4项内容,远不能反映领导干部收入的全貌,财产申报的范围虽扩大到10项内容,但它规定的财产范围仍过于笼统。再有就是申报的时间间隔偏长,不能及时反映领导干部收入、财产的增加和变动情况。
    椒江法院今年出台的廉政档案制度则面向全院正式在编的行政、事业人员,而且申报内容扩展到了干警必须对家庭基本情况、本人的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汽车购买、婚丧喜庆操办、礼品(金)情况、出国(境)、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等重大事项进行报告,甚至还将每个干警的信访投诉情况、年度考核材料等内容也纳入廉政档案。这样,打个也许不十分贴切的比喻是,真正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院干警无一例外,事无巨细全部纳入。同时,它还明确要求除了常规的申报,有规定情形的必须随时申报。
    这就是创新之处。因此,作为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的这一制度就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起到对干警的警戒作用。因为它能够及时地掌握到干警更多的信息,可以形成对干警实时性的警戒,从而有效地促进干警的清正廉洁。虽然由于这一制度的实施时间还不长,我们目前还无法拿出实证的数据来证明它的效果,但是,从这一制度的设计来看,我们有理由、有信心期待它能够发挥有效预防腐败的作用。
    当然,关键还是需要事实来验证。现在我想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法院如何确保干警申报内容的真实,也就是说,如何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监督?这显然关系到这一制度能不能够真正起到警示和告诫,也即能不能够真正发挥出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不是杞人忧天,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障,这一制度就很有可能成为“挂在墙上的剑”。
    显然,内容的公开是关键。我认为,干警申报的内容,应该公开,至少应该在法院内部公开——比如,可以在法院内网上全部公开。一旦信息公开,那么,监督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因为“阳光”底下无“阴影”,当它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任何弄虚作假就都成为不可能。可以这么说,公开就是最有效的监督。
    也只有让它走进“阳光”,制度才能产生活力和威力,或者说,只要走进“阳光”,制度就能产生活力和威力。
    我不知道椒江法院在这方面是如何考虑的。我的建议是,如果还没有信息公开的措施,倒不如索性再深入一步,实行信息公开,并允许法院干警随时查询,从而实现最广泛有效的监督,使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廉政制度,不只是锁在柜子里仅供领导查看的档案。